袁敏、杨玲、淄博赛龙商贸有限公司、李丽:
委托人孙*****华(以下称委托人)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向你方发出本律师函:
据委托人所述,你方应付给委托人813150.00元人民币(利息以还款当日数额为准),但你方至今未付;现委托人要求你方至迟在2020年11月15日前履行全部义务。
如您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,委托人将采取法律途径追究您方责任;同时,本信息将可能向各金融、征信、商业机构、电商、求职、生活类平台以及其他互联网平台提供匹配查询,届时您的亲友、贸易伙伴、融资机构等均有可能看到该信息。由此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将由您方自行承担。